17部门对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者联合惩戒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
为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于近日印发。
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后提供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备忘录列出的惩戒措施达13项,包括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等。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提供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记者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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