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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安徽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新规
2020/3/27 13:09:5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4月1日起,《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4月1日起,《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水泥工业是安徽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尤其是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当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到2020年底,全省14个未达标市(除黄山、池州外)PM2.5平均浓度要实现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截止到3月25日,14个市的PM2.5虽然同比下降了24.5%,但较2015年仅下降12.6%,距离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徐恒秋表示,“我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高,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0%以上,水泥行业的环境治理水平与工业生产水平极不匹配。”
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加严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标准》。据介绍,《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国标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20、100、320mg/m3),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分别为3、8、0.05mg/m3,与国标要求一致。
据悉,《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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