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5%
9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826亿元,同比增长5.5%。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5443亿元,增长5.9%。

1—9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2107亿元,同比增长6.8%。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07270亿元,增长7.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9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3985亿元,同比增长5.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841亿元,增长6.3%。1—9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96410亿元,同比增长6.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5697亿元,增长7.4%。
按消费类型分,9月份,商品零售35539亿元,同比增长4.6%;餐饮收入4287亿元,增长13.8%。1—9月份,商品零售305002亿元,同比增长5.5%;餐饮收入37105亿元,增长18.7%。

按零售业态分,1—9月份,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中便利店、专业店、品牌专卖店、百货店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7.5%、4.3%、3.1%、7.7%,超市零售额同比下降0.4%。
1—9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08198亿元,同比增长11.6%。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0435亿元,增长8.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6.4%;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类、穿类、用类商品分别增长10.4%、9.6%、8.5%。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22年9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3年9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转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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