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