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建一〔2015〕31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局,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

  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

  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