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库存化肥的增值税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15/8/29 8:32:3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8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补充通知称,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前述增值税率规定。
补充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
- 直达16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