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31日
- 1蓝点触控六维力传感器获第八届金辑奖“最佳技术实践奖” 航天级力控技术赋能汽车智造产业升级
- 2义博会今日圆满落幕!明年见!
- 3多艘国际邮轮到访 外籍旅客享受免签政策便捷入境开启美妙中国之旅
- 4卡萨帝空调发布“无界风”全空间空气方案
- 5前三季度我国消费市场继续扩容 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
- 6把看得见的风口,做成卖得掉的生意 Bakery China 2026秋季焙烤展"新鲜零食"生态全景落地,六维矩阵引领行
- 7白银下跌或提前反映全球经济放缓风险
- 8巅峰对决,冠军诞生!2026“爱真杯”第二届Bakery China烘焙主理人创业大赛燃情收官!
- 9秋日漫游神器|爱玛Q5赫本联名版颜值实力双在线
- 10《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国家标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