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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具备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016/6/4 10:25:02 来源:银监会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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