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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16 15:36:17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直播间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gtai@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转自: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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