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16 15:36:17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直播间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gtai@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转自:央视财经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上一篇:东亚经济一体化迎来重要里程碑
- 下一篇:综述:海外人士好评中国“双十一”的世界红利
-
- 直达16个行业
- 热点资讯
- 24小时
- 周排行
- 月排行
- 产融加速孵化体系:提供就业保障、激活产业服务、盘活楼宇经济、化解地方债务、聚合服贸中盘、拉动消费升级
- 教育部推动开设1000个微专业和1000个职业能力培训课程 “双千”计划解锁高质量就业密码
- 景区多元特色主题活动赋能 “五一”假期文旅消费焕新彩
- “银发列车”为何一票难求?
- 重磅!「周六福·吉」文化主题形象盛大启幕,东方美学盛宴点亮京城
- 第十五届北京国际电影节电影音乐美食嘉年华圆满落幕
- 2025 CSF文化会焕新出发:以年轻化战略引领行业变革,跨行业周边定制开辟万亿商机新蓝海
- “大飞船”正式启航!深圳科学技术馆开馆首日人气火爆
- 八米巨人蜡像亮相杭州 巨人蜡像艺术赋能实体引爆眼球经济
- 合作迈上新台阶 多家跨国车企“加码”投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