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业资源税改革方案发布:充填开采置换减征50%
核心提示:煤炭产业资源税改革方案发布:充填开采置换减征50%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根据通知,中国将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根据通知: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 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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