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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5/7/22 8:32:3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此次《条例》修订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
此外,《条例》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
(二)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
(三)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
(四)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五)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
(六)调整收费期限: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三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四是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七)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转让。
(八)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
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