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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广东珠三角机动车将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2015/2/28 8:34:1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日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网正式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称,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日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网正式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称,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五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截至2015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国五标准,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国五标准。
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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