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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5/3/14 8:33:2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3月11日,《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该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一、背景概述
3月11日,《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该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上述交易活动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天猫等)服务的行为,但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除外。
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3月13日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监测,2014年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较2013年同比增长3.32%。
电商行业鱼目混杂,侵权现象频现,如何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急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规范。
二、焦点条例
第八条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八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三、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全面解读《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广大消费者与电商人士参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认为:
——《办法》更加契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执法部门的监管需求
杭州市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更加契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执法部门监管的急切而又具体的需求。
第一,有了这部政府规章,电商企业的监管管辖是确定的,监管风险是可控的。
第二,大量电商自发的经营举措得到了地方政府规章肯定的合法化背书。电商的保证金制度、信用评价服务,征信服务,都获得了合法性的认可。
第三,电商经营成果通过政府规章的解释成为了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标的。知名网店和知名应用得到地方政府规章的保护,对电子商务企业无疑是福音。
第四,电商对抗恶意竞争与围攻有了法律新武器。对于恶意退货、刷信誉、虚构交易这些电商平台企业头疼不已的老大难问题,《办法》都明令予以禁止。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
——作为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办法》亮点频现
第一,规范三类互联网经营者,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网络交易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明确网络交易的行政主管部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禁止设立针对网络交易的审批事项。
第四,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政务信息数据系统,既向社会公众提供非涉密网络经营者信息,同时促进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
第五,鼓励成立网络交易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
第六,分章节对三类主体进行网络交易的细节问题进行规定。作为网络交易主体,要注意进行工商登记或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经过平台核实,并不得从事侵害他人 知识产权、网络差评、虚构网络交易、欺诈等行为,且明确要求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不少于2年;作为第三方平台,负有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建立档案且信息保存不 少于2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争议调解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办法》对买方、卖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均有约束
《暂行办法》可以说是“雨露均沾”,买方、卖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的关联方都进行了约束。就卖方,《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 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限制卖家干扰 网络交易的评价机制。
就买方,《办法》规定,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对恶意差评师、水军等的有力回击。
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办法》赋予其调解功能,并进行限时处理,对网络交易发生的消费争议,第三方平台将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责任,避免了当下第三方平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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