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兰州市政府发布政府令,公布《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令禁止社会医疗机构“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按照规定,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批准的行医地点和诊疗科目从事医疗活动。据悉,该《办法》将于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的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根据要求,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核、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同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不得涂改。

  《办法》明令禁止社会医疗机构“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按照规定,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批准的行医地点和诊疗科目从事医疗活动。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诊疗科目、医务人员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显著位置。社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载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内容的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