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核心提示: 1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多处措词用了“严格”字眼,有的地方更是直接用了“禁止”字样,这意味
1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多处措词用了“严格”字眼,有的地方更是直接用了“禁止”字样,这意味着国家对于燃煤自备电厂的管控进一步收紧。
比如: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热、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违规行为;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意见》明确:“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意见》进一步强调:“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另外《意见》还明确,自备电厂要成为合格的发电市场主体,必须满足5个方面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各级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的发电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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