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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021/3/10 15:22: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官方微博消息,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8日发布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官方微博消息,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8日发布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公告要求: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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