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7月10日起实施
2015年6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正式发布,自7月10日起,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将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可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这是我国汽车产业政策从“严格准入”到“宽进严管”的一次转型,为跨界优质社会资源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开辟了道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再次迎来发展契机。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制定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6月2日正式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在投资和生产规模方面,与2015年3月份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进行了适当放松: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生产规模上,装载4缸发动机的乘用车不得低于5万辆;装载6缸发动机乘用车不得低于3万辆等。
总体来看,《规定》虽然降低了新建纯电动车企业的投资门槛,但并没有降低投资方的能力门槛,尤其是在研发经历、样车试制条件和专利等专业指标方面,仍有着极其详尽又严格的硬性指标要求。
投资管理方面,《规定》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要求。首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其次,企业还须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再次,新建企业需要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最后,企业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应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100公里,0-50km/h加速小于5秒及最高时速大于100公里等。
准入管理方面,根据《规定》,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此外,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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