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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发展需有法可依——“王磊”引发的思考
2009/12/23 20:24:5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体育产业发展需有法可依——“王磊”引发的思考说它是“奇案”,不外乎两点原因。一是运动员所有权的归属,在国外成熟的体育市场里,几乎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但在中国就能发生,而且发生在一个国手身上;二是,据审理此案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说,这是全国首例因体育产业投资方与俱乐部及球员转会事情发生矛盾而提起的诉讼。
其实,“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2004年,河南省体育局与乙方仁和集团签署协议,仁和斥资450万元,以买断的形式购得甲方河南男篮一队注册球员所有权及甲A资质。王磊等5名河南队队员和刚成立的仁和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为期三年。2006年俱乐部由河南迁到山西,王磊等几人继续受聘于改名后的山西中宇俱乐部。但河南和仁和集团另签署协议,规定王磊等球员三年期满,所有权仍归河南。2007年赛季,河南与八一达成转会协议,将王磊转到八一队,于是仁和集团认为河南省体育局做法侵犯了其权利。这场官司中,焦点在于2004年仁和以450万元购买的河南5名男篮队员,期限是多少年,是参照NBA中工作合同结束后恢复自由身,还是参照国内足球转会中的“终身制”,即谁出钱买你或者培养你,谁拥有所有权?因为不同的参照标准,意味着胜诉方的不同。
究竟谁是谁非,自有法院去判定。但不可回避的是,法院在处理体育纠纷时,往往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体育法》作为行政法,无法规定具体的裁决细节。如果这时候体育比赛组织者本身对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滞后,那不但使法院判决时无所依从,更容易使体育比赛的参与各方陷入扯皮的境界。河南省体育局和仁和集团的这场官司就是明证。双方两年前还是亲密的合作伙伴,一起为体育事业,为河南的篮球事业通力合作,现在却成了一对冤家。这会不会对体育产业的其他投资方产生负面影响?
记得前不久和一位法律界专家谈起体育产业的一些法律问题,她曾经说过,在体育赞助、体育俱乐部经营等很多领域,都是法律纠纷的高发地。令人遗憾的是,恰恰是这些领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规范,这有可能打击体育产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比如,赛事组织方在寻求赞助时允诺的回报条件不能落实,甚至组织者在事先就明白没能力做到这些承诺,但依然以这些条件去衡量赞助额,最后必然发生纠纷。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投资方去追究这些责任,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和规则。
又想起了日前在成都举行的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上,主办方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备受赞誉。其实,这本就是组织者应该做的事,所以受到赞誉,说明了中国体育产业法律层面缺失的东西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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