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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生产布局管理 严控超强度
2014/5/15 9:42:3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加强煤矿生产布局管理 严控超强度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严格控制超强度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供需总量平衡。该《意见》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制定。
按照《意见》制定的目标,从2014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经过改造调整,现有生产、建设矿井达到规定,实现开拓布局合理,系统简单优化,装备工艺先进,生产均衡有序,超强度生产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意见》指出,要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合理确定生产强度。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两个。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三个。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
《意见》要求,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系统可靠性,为按合理强度组织生产创造条件。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小型矿井应实现掘进装载机械化。巷道应优先采用锚喷、锚杆支护。淘汰木支护和混凝土棚支护。大、中型矿井用电负荷较大的,地面主变电站一次供电电压宜选用110千伏,下井供电的高压宜选用10千伏,综采工作面设备宜选用3300伏。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完整、可靠。新建矿井一般设计一个水平开采,多水平开采时应优先选用一级排水方式。矿井应建立独立的安全监控、生产监控和通讯系统,具有人员定位、语音扩播等功能。建立健全安全可靠、抗灾能力强的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热害等防治系统,以及安全应急避险系统。
《意见》明确,加强基础管理,科学组织生产,减少井下用工人数。矿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能力,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可结合采场条件、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最大月产量不超过年度月均计划的1.1倍。树立“无人则安”理念,按照批准的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的岗位定员组织生产。
《意见》强调,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从严查处超强度生产行为。矿长是控制煤矿超强度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应将生产布局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矿长的责任。煤矿上级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要对生产布局管理工作给予支持,不得向煤矿下达超强度的产量计划。
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对各地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工作开展督查,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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