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327号)、《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标准升级保供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10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等三市车用汽柴油提前升级后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36号)规定,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10元和10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后,90号汽油为每升5.95元,下调0.08元;93号汽油为每升6.41元,下调0.09元;92号汽油、95号汽油和0号柴油(国Ⅳ)每升分别为6.56元、6.96元和6.05元,均下调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