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与辽阳市通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计人民币140万元。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以自有工业土地为抵押物,向辽阳银行交通支行申请贷款140万元整,并于2013年12月16日通过。因与通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约定,银行贷款到达通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后第一时间转入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在转账之前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会计询问过辽阳市通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波与赵明霞夫妇:“为什么你公司相关财务支票、公章等放在王乃钢处?转账可以吗?”夫妇二人均回答系合伙人,已与王乃钢约定肯定把钱转还给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

  在2013年12月16日13时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会计与通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人王欣波一起去往王乃钢公司,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先开具转账支票,再到辽阳银行交通支行进行贷款确认后汇款至通宇公司账户。当时王乃钢公司会计开具现金转账支票壹张,金额为140万元整。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会计与通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波共同前往辽阳银行交通支行进行最后一项贷款手续确认,辽阳银行交通支行将140万元电汇到通宇公司账户。当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会计拿着通宇公司转账支票进行反存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支票有问题(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王欣波印”名章印文不是正常盖印而成,而是将印章上“王”字的竖笔划人为遮挡或机械去除变造后盖形成的)。后经依法调查,在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会计去往王乃钢公司要求重新开具转账支票时,王乃钢公司会计已不在,王乃钢在2013年12月16日15时已将钱款转入其个人账户。

  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报案王乃钢诈骗人民币140万元整,此后6年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一直积极配合调查、查证、并且律师获悉在问询王乃钢公司会计的笔录中说,会计问王乃钢“这么做能行吗?”王乃钢说:“就这么做,出了事我摆平。”王乃钢他为何如此有底气。

  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被诈骗人民币140万元整至今,经过调查取证,已经初步认定王乃钢涉嫌犯罪。但由于王乃钢拒不配合办案,使得一个简单的案件历时六年至今得不到解决,六年时间内致使辽宁省辽阳圣美克化工有限公司申诉无门,使企业陷入困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