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9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迎修订
时隔9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迎来修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表示,证监会对201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五方面修订,形成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
近年来,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基本建立健全,稽查执法持续对内幕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市场主体对于内幕交易防范已逐步形成共识。总体上看,《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强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识,为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实践,除文字表述调整外,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完善标题。考虑到上市公司已经普遍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在完善和落实,此次修订将标题修订为“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落实新证券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董事长、董秘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第五,明确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一步修订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王红)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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