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十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现作为农业部第十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4年12月24日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项目。

2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3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审查内容

a)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有效;b)按照办事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3.1.2办理程序

3.1.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接收决定。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交农业部畜牧业司;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1.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2农业部畜牧业司形式审查。

3.2.1审查内容

a)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c)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畜牧业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不予受理的将申报材料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

3.2.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3.3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受理。

3.3.1审查内容农业部畜牧业司出具的审查意见。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根据农业部畜牧业司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3.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入技术评审程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

3.3.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