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宁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实际,《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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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国网西北分部,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宁夏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规范宁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3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同时书面反馈至西北能源监管局和宁夏自治区经信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在西北能源监管局(http://xbj.nea.gov.cn)“通知公告”中进行下载。

  西北能源监管局

  联系人:吕锐

  电话:029-8100803315191898777

  传真:029-81008052

  邮箱:abc6742@163.com

  宁夏自治区经信委

  联系人:马彩霞

  电话:13619590267

  传真:0591-6038959

  邮箱:120657862@qq.com

  附件: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及《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宁夏区内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宁夏将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的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西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履行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西北能源管理局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中长期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十三条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省跨区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等。宁夏将适时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第十四条电力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市场主体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或挂牌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十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季度开展,月度交易为补充。有特殊需求时,也可以开展年度以上或者月度内交易。

  第十八条电力中长期交易方式主要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四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九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二十条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鼓励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参与直接交易,水电企业暂不参与直接交易。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准入范围。

  4.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5.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

  6.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7.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应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8.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动态更新准许参与宁夏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目录。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将采用负面清单、注册制方式,全面放开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1.售电企业应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在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成员注册。

  2.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动态更新准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目录。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将采用负面清单、注册制方式,全面放开售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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