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大修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日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一个重大调整是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介绍,粮食流通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做好粮食流通工作,除了解决粮食供应问题,也是保证种粮农民收益,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
据介绍,目前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2004年颁布的,对于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粮食流通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说。
黄祎表示,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一些地方出现了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这都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来防控粮食流通环节面临的质量安全风险。
在修订的条例中,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此外,全面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了处罚力度。
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整是,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黄炜介绍,近年来,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基本形成了“市场化收购是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基于这些考虑,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但黄炜也表示,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包括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以及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收购活动有序正常进行。(记者 李志勇)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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