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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严禁发行人“自融”
2020/11/22 11:36:17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1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1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通知要求,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明确,为保障簿记建档发行业务规范性,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簿记建档的截止时间,并精准至分钟。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披露的约定时间开展发行工作,不得提前结束簿记建档,不得超过约定的截止时间接收申购要约。对于预计可能延长簿记时间的,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文件中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另外,相关关联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或外部决策程序(如有),并确保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行为独立客观公允、程序依法合规,不得接受发行人任何委托或指令从事操纵发行价格、不正当利益输送或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通过现场、非现场调查等方式访谈从业人员或调阅查看相关存档文件和资料,检查协会自律规则的执行情况,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另外,在发行规范要求方面,通知提出,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过渡期进行了安排,2020年12月1日之前公告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无须强制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 1、3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2021年2月1日之前公告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无须强制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2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不断优化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体系,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管理,引导市场机构诚信自律、合规展业,持续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记者 钟源)
转自: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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