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全文)
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要求,参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环保局制订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参照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实施《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四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分别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区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全市自查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组织抽查。市环保局组织各相关单位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区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对被抽查的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环保局将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在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结果发布15日内,形成本市对各区的最终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环保局向各区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约谈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区,除暂停审批该区不达标流域内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区进行通报表扬。
市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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