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手段不断加强,监管环境不断改善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并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银监会与其它监管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除建立三会一层基本组织结构外,引进包括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制度并要求建立独立内部稽核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程序。

  (2) 风险及内控管理。银监会制定包括《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内的一系列风险、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贷款五级分类、风险评级系统、信贷审批、尽职调查等工作,并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3) 资本充足率。2012 年 6 月 7 日,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 III 制订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4) 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 2010年人民银行连续 11 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1 年至 2012 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2015 年,人民银行本年共 5 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2015 年 10 月23 日,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 个百分点,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大型金融机构为17.00 %,中小机构为 13.50%。

  (5) 一般准备。自 2005年7月起,财政部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须按监管要求在税后计提一般拨备,一般不少于银行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 1%,以保障任何未经识别的减值,该规定的宽限期最多为 5年。

  (6) 信息披露。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年报中加强信息披露。

  (7) 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不时颁布并更新相关监管法规、规章,提高对商业银行风险的管理能力,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 利率管制已放开,趋向于市场化风险定价

  存贷款利率过去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受其管制。近年来,伴随银行业加快改革步伐,人民银行也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放开了对利率的管制,逐步走向市场化。

  从2004 年10月29 日起,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制订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自行调整人民币利率。2012 年 6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12 年 6月 8 日起:(1)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 1.1 倍;

  (2)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 0.8 倍。2012 年 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 倍。2013年 7月19日,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包括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信社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同时维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变。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后,银行将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以平衡收益,或将加剧企业贷款利率的两极分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要求。2015 年 10 月 23 日,人民银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这标志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利率市场化进入新的阶段。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对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率的价格杠杆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推动金融资源向真正有资金需求和发展前景的行业、企业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放开利率管制可更好的让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国家支持的行业、企业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改善社会的融资环境,减少“融资难、融资贵”等阻碍实体经济发展的问题,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5年年度可分配净利润同比增长

  3、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党的十七大将农村金融问题列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2007 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把农村金融作为整个金融工作的重点,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2005 年以来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县域金融机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部署,针对现阶段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积极深化农信社产权改革、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采取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限制的改革措施,将多元化所有制金融机构引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

  2006 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低门槛、宽准入、严监管”政策,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2007 年 10 月,银监会又将放宽准入的区域由原来的 6 省(区)扩大到全国 31 个省(区)。2006年,银监会陆续颁布《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支持金融机构对支农产品及服务的创新。

  2008年 6月,银监会颁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跨区经营、新业务开展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的原则性意见。2009年 1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强调对涉农贷款实行由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

  2008 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区域投资发展实现重大突破。江苏和浙江等省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战略投资异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功入股秦皇岛城市商业银行;常熟、张家港和天津滨海 3家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异地支行,一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 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 23.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7.2%,同比增长约 13.0%。

  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逐步到位、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化以及农村金融监管环境的持续完善,农村巨大的金融市场正逐渐显现,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竞争将会日益加剧,新兴的农村金融市场充满了挑战和机遇。

  4、 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旺盛,市场空间巨大

  自《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 200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生机与活力的群体,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其在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传统的“20%的大客户创造80%利润”观念导致银行贷款不断向大客户和部分行业集中,在带来贷款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和过度竞争的同时,客观上难以再适应和满足小微企业迅速成长所带来旺盛的金融需求。

  银监会将小微企业贷款作为一项带有战略意义的变革,要求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并积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建立适应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各项运作机制。自 2005 年 7 月颁布《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起,银监会陆续颁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以及《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小微企业贷款的规范制度,推进了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已经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小微企业贷款呈现供需两旺局面,发展前景看好。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截至 2014年末,全国小企业贷款余额达 20.7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为 23.8%,年末同比增长17.5%。

  5、 银行贷款仍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得益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业务急速增长。

  2014 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 16.46万亿元,比 2013年少8,598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 9.78 万亿元,同比多增 8,900 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554 亿元,同比少增 2,294 亿元;委托贷款增加 2.51 万亿元,同比少增 396 亿元;信托贷款增加5,174 亿元,同比少增1.32 万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1,285 亿元,同比少增 9,041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 2.43万亿元,同比多 6,142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350 亿元,同比多 2,131 亿元。2014 年 12 月份社会融资规模为1.69 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多 5,486亿元和 4,413亿元。

  从结构看,2014 年信托贷款、承兑汇票和外币贷款占比有所下降,本币贷款、委托贷款、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占比均有所提升,虽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但贷款仍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 59.4%,同比高8.1个百分点;外币贷款占比2.2%,同比低1.2个百分点;委托贷款占比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信托贷款占比 3.1%,同比低 7.5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0.8%,同比低 5.3个百分点;企业债券占比 14.7%,同比高 4.2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 2.6%,同比高1.3个百分点。

  国内直接融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企业对间接融资的需求,但作为我国经济主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比例上仍占绝对多数。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从债券、股票市场上直接融资成本较高,其仍将以银行贷款为主要的融资手段。

单位:亿元

时期
社会融资
规模①
人民币
贷款②
外币
贷款
(折合人
民币)
委托
贷款
信托
贷款
未贴现
银行承兑
汇票
企业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境内股
票融资
2002年
20,112
18,475
731
175
-
-695
367
628
2003年
34,113
27,652
2,285
601
-
2,010
499
559
2004年
28,629
22,673
1,381
3,118
-
-290
467
673
2005年
30,008
23,544
1,415
1,961
-
24
2,010
339
2006年
42,696
31,523
1,459
2,695
825
1,500
2,310
1,536
2007年
59,663
36,323
3,864
3,371
1,702
6,701
2,284
4,333
2008年
69,802
49,041
1,947
4,262
3,144
1,064
5,523
3,324
2009年
139,104
95,942
9,265
6,780
4,364
4,606
12,367
3,350
2010年
140,191
79,451
4,855
8,748
3,865
23,346
11,063
5,786
2011年
128,286
74,715
5,712
12,962
2,034
10,271
13,658
4,377
2012年
157,606
82,035
9,163
12,837
12,888
10,498
22,498
2,508
2013年
173,168
88,916
5,848
25,466
18,404
7,755
18,113
2,219
2014年
164,570
97,816
3,554
25,070
5,174
-1,285
24,255
4,350

数据来源:相关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提供。

  注:①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是增量概念。

  ②表中的人民币贷款为历史公布数。

  ③“-”表示数据缺失或者有关业务量很小。

  6、 居民收入提高,零售银行产品需求增长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对零售银行业务的需求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种趋势未来仍将持续。2014 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 15.37 万亿元,2005-2014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4.11%。目前,我国零售贷款业务水平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水平,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等收费产品和服务预期将会有很大发展。

近年来国内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单位:元)

项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年均复合增长
率(2007-2014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13,786
15,781
17,175
19,109
21,810
24,565
26,955
28,844
11.12%
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
4,140
4,761
5,153
5,919
6,977
7,917
8,896
9,892
13.25%

  7、 银行间市场快速增长,发展空间巨大

  我国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货币市场、银行间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四个组成部分,自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增长迅速;银行间市场中的新金融工具、衍生产品不断出现,如: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企业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根据人民银行统计,银行间同业拆借成交总金额由 2004 年的 1.5 万亿元增加至 2014年的37.7 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38.05%;债券回购交易总额由 2004 年的9.31万亿元增加至2014 年的224.4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37.47%。

  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银行间市场凭借其在人民币汇率形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服务金融机构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8、 行业竞争加剧,差异化发展趋势显现

  目前,我国银行业内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截至 2014 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3家城市商业银行,665家农村商业银行,89家农村合作银行,1,596 家农村信用社,1 家邮政储蓄银行,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1 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68家信托公司、196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30家金融租赁公司、 5家货币经纪公司、 18家汽车金融公司、 6家消费金融公司、1,153 家村镇银行、14 家贷款公司以及 49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2014 年,5 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其中 1家开业,1家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设立。

  自加入 WTO 后,我国银行业于 2006 年底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2007 年 4月2日,首批改制外资银行东亚(中国)、汇丰(中国)、花旗(中国)、渣打(中国)分别开业,并于 2007 年4月23 日正式向北京当地居民开办人民币业务。 2007年12月13日,首家外资村镇银行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

  截至 2012 年底,49 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 42 家外资法人机构、95 家外国银行分行和 197 家代表处。37 家外资法人银行、54 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30 家外资法人银行、25 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6 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3 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信用卡。截至2012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 27个省(市、区)、59个城市设立了机构,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市场深度的总、分、支行服务网络。在华外资 6+ 银行业营业机构资产总额(含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为2.38万亿元,同比增长10.66 %;各项存款余额为 1.43万亿元,增长 7.74%;各项贷款余额为 1.04万亿元,增长6.23 %;流动性比例为68.77%;实现税后利润163.39亿元;不良

  贷款率为0.52%;外资法人银行资本充足率为 19.7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19.25%从总体上看,在华外资银行业营业机构主要指标均高于监管要求,基本面健康。

  在外资银行加速进入国内市场以及客户对银行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之下,面对内、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中小型商业银行运用独特眼光选择潜在客户和市场,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差异化经营战略,将在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获得独特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