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8520元,比上年增加4717元,名义增长[1]4.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4%。在岗职工[2]年平均工资为111401元,增加4424元,名义增长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0%。

  按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详见表1、表2。

  表 1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

  单位:元,%

  行 业

  2023年

  2022年

  增长速度

  合 计

  108520

  103803

  4.5

  农、林、牧、渔业

  79383

  77840

  2.0

  采矿业

  89918

  83510

  7.7

  制造业

  93196

  90788

  2.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9565

  141910

  5.4

  建筑业

  75673

  73178

  3.4

  批发和零售业

  110445

  103188

  7.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1439

  113836

  6.7

  住宿和餐饮业

  55675

  52087

  6.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5488

  154022

  7.4

  金融业

  178790

  157538

  13.5

  房地产业

  90760

  90573

  0.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004

  79344

  17.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6922

  148080

  -0.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3153

  69572

  5.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6832

  72596

  5.8

  教育

  129492

  124756

  3.8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4846

  156258

  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2808

  106939

  5.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28140

  130557

  -1.9

  

  表2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2023年

  合 计

  108520

  (一)内资

  111923

  国有

  133030

  其他内资

  99282

  (二)港澳台商投资

  88755

  (三)外商投资

  98920

  

  注:

  1.自2023年起,劳动工资统计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故无上年同期数据。

  2.国有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二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3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651元, 比上年增加2259元,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表3。

  表32023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

  单位:元,%

  行 业

  2023年

  2022年

  增长速度

  合 计

  67651

  65392

  3.5

  农、林、牧、渔业

  54909

  52450

  4.7

  采矿业

  62601

  63835

  -1.9

  制造业

  72590

  69715

  4.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595

  61350

  3.7

  建筑业

  65705

  64054

  2.6

  批发和零售业

  61886

  58621

  5.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698

  64584

  7.9

  住宿和餐饮业

  52524

  48558

  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1298

  96028

  15.9

  金融业

  117648

  108280

  8.7

  房地产业

  64284

  62850

  2.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158

  66673

  -3.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7241

  64884

  3.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7652

  50653

  -5.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580

  49128

  3.0

  教育

  53128

  50841

  4.5

  卫生和社会工作

  77549

  75362

  2.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5552

  52775

  5.3

  

  注:

  [1]以下如未特殊说明,均为名义增长。

  [2]在岗职工均为含劳务派遣人员口径。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 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情况,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 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执行。

  5.登记注册划分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自2023年起,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