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比,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和重要专业服务。

  在特殊药品及血液定价项目中,包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和“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两项。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由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而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关于药品的定价项目为“部分重要药品”,其中由国家计委定价的项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红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可以看出,药品定价项目大大减少,仅保留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并新增了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其余大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已从今年6月起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决定。

  来源:医药手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