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进一步明确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详细规定了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时数。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通知的下发,项目预期收益将明确,对项目交易的推进将有较大促进作用,同时会影响到老电站的盈利模式,包括海上风电项目。后续需关注绿证等相关配套政策的进展情况。
光伏领跑者项目增加10%
通知明确,Ⅰ、Ⅱ、Ⅲ类资源区光伏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光伏领跑者项目则根据项目所在资源区规定的合理利用小时数上增加10%。
风电方面,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通知提出,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通知强调,当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业内专家表示,超出合理利用小时数不再享受补贴。比如,在20年补贴周期内电站合理利用小时数提前完成,此后就不再给予补贴。
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补贴项目真实情况核查,价格主管部门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情况,能源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和容量,财政部门核查补贴发放。若项目业主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将核减不符容量的2倍补贴资金,电网企业超额拨付的自行承担。
有利推进项目交易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次补充通知是对上述文件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一位光伏业内人士指出,若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合理利用小时数来计算,三类资源区普通光伏项目的年合理利用小时数则分别为1600小时/年、1300小时/年,1100小时/年,光伏领跑者项目则分别为1760小时/年,1430小时/年,1210小时/年。项目预期收益的明确,有利于推进开展项目交易。
一位新能源行业人士表示,补贴政策落地规定了发放补贴的可利用小时数。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补贴的发放,也会影响老电站的盈利模式。此外,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52000小时会对有补贴的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有一定影响。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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