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新政落地 卫星互联网等新业态迎利好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两份通知,优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并明确减免政策,旨在盘活无线电频谱资源,助力卫星互联网、5G-R铁路专用通信等新业态发展。减免政策执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两份通知,优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并明确减免政策,旨在盘活无线电频谱资源,助力卫星互联网、5G-R铁路专用通信等新业态发展。减免政策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新政核心调整集中于两方面。其一,优化收费模式。在空间业务领域,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收费方式由原先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按实际占用带宽统一向卫星运营商收取;200颗及以上NGSO卫星星座按系统收费,200颗以下仍按空间电台数量收费。针对高频段资源,明确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微波站等主体按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实行更低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高频段使用成本。同时,首次明确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新型无线电应用的收费标准,填补了相关领域收费空白。
其二,明确减免情形。七类场景可免收频率占用费,其中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地球站(关口站、测控站除外)、汽车雷达等无需许可的雷达、共用对讲机等均在列。针对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实行阶梯式收费优惠:获得许可证后前三年免收费用,第四至六年分别按标准的25%、50%、75%收取,第七年起按全额收取,积极推动该领域技术升级和网络建设。
此次收费体系优化与减免政策协同,既以经济手段提升频谱利用效率,又为新兴产业降低成本,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我国无线电应用向更高质量、更广领域发展。(记者 帅又榕)
转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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