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南京市已建设5家长江生态修复基地
核心提示:3月1日起,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将正式施行,昨天,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
3月1日起,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将正式施行,昨天,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江苏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早在2016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其中南京市已建设两批5家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着力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去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附则等五方面提出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发布会上介绍了我省自2016年试点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以南京市为例,去年,我市公布了第二批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在雨花三桥湿地、八卦洲修复基地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3家修复基地。
据介绍,《实施意见》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实施意见》还有多个首次提出,如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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