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文推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核心提示: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通知》明确,尊重历史,稳定连续,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的惯性思维。本通知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通知》对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出了具体解决政策和方法。
《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补办的手续或等效文件的效力、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和土地信息不一致、土地用途为商住年限为70年、土地分摊、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5类问题解决途径。
《通知》还明确,在海南限购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通知》强调,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闭环监管”堵塞漏洞,“疏堵结合”严控新增,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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