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纠纷增多 电商企业随意取消订单需担责
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通报会,对2014年与消费维权相关合同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据市三中院统计,80%是消费者主张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通报会,对2014年与消费维权相关合同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据市三中院统计,80%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欺诈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其中涉及电商纠纷类案件增长明显,同时三中院认为食药领域“知假买假”应受法律保护。
网购合同纠纷明显增多
据三中院统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有明显增多趋势。三中院表示,此类交易行为因具有虚拟性、瞬时性等特点,涉及电子证据取证和认证等问题,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逐渐增大。
对于日趋增长的网购合同纠纷案件,三中院认为,经营者在网上发布了具体明确的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站在正常状态下选购并确定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并进行付款,此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经营者就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食药品知假买假受保护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存争议。三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为“知假买假”,对于购买者主张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同时根据《食品药品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更有权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且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无功效可认定构成欺诈
此外,常有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在销售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商品时,使用了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对此,三中院表示如经营者确实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该商品确有该功效的,则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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