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即将截止:专车性质成焦点
由交通部起草并于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日截止意见反馈。
昨天,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就“专车”的新业态、发展现状、营运资质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等方面展开交流讨论。
焦点1
“专车”是否属运输服务?
“专车”是运输服务还是电信类服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认为,“专车”平台公司属于经营性的信息服务公司,但同时也是运输服务提供者。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不该把“优步”这样的公司定为出租汽车公司,而应定义为新型的交通运输网络公司。傅蔚冈认为,这些公司提供了一个接入平台,出租车运营企业把车辆和服务接入平台。
也有专家认为“专车”属于运输服务。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不同,“不管是通过互联网、电话还是招手打车,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则强调,乘车形式、交易方式的变化不能改变出租服务的本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明确表示其服务属于运输类服务,法院也据此作了审判。
焦点2
《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在征求意见期间,一些高校研究机构提出,交通部出台的规章应该是建议性质而非强制性质。那么,交通部出台《管理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以及新老业态之间存在矛盾,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出台,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暂行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国务院的412号令在前面描述发布词的时候就写清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去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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