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促进化肥企业均衡生产,保障春耕用肥供应, 2004 年国家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2005 年 1 月 12 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正式颁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制度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对承担国家化肥淡储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提出,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具有承储资格的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且采取“一次招标、三年稳定、奖优汰劣”的办法。报告期内,我国化肥淡储量如下所示: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广东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 2006 年 12 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经[2006]1033 号),决定建立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储制度,由省财政对承担广东省化肥淡储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报告期内公司化肥承储情况

  注: 2015-2016 年淡储补贴金额待财政部门发文确定

报告期内, 公司化肥淡储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及其占当期利润总额的例如下所示:

  由于 2013-2014 年度的淡储补贴于 2015 年才确认收入, 导致 2014 年与 2015年公司收到的淡储补贴波动较大,若将 2013-2014 承储期间的 1,267 万元调整至2014 年,则公司化肥淡储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及其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