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民航局就其制定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公开法征求意见。并计划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无人机行业相关法律框架的明晰,行业也有望迎来健康、良性的快续发展。

  不过,《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等前置条款,在行业内产生较大争议。

  全球鹰(深圳)无人机公司总裁余景兵认为,该办法操作性不强,农民用无人机打农药都要办证且报批,难以理解。

  目前,余景兵等上百家无人机企业,正联名建议民航局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条件不利操作

  2003年颁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办法》延用了这一规定。

  根据《办法》,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

  另外,使用无人机人员,需要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的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认为,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为毕竟有了管理政策。

  但是他也指出,要考虑无人机的特殊特点,不能完全按通用航空管理办法来操作。

  据悉,目前企业的异议,主要集中在办经营许可证方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主要针对企业。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无人机属个人所有,比如做农业植保的农业合作社及农民,如按《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操作上有很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