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在该市生产、销售的洗涤剂,其包装显著位置应当标有“无磷”标识。

  该规定明确,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对违反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并处以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