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市场规模格局及发展趋势分析
1.民办教育渐成规模,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显现
我国的民办教育已渐成规模。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依法发展的道路,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逐步显现。
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类民办学校共17.52万所,在校生9652万人,毕业生7216万人;其中学历民办学校15.52万所、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2万所。
2014年年底各级教育体系中民办学校及在校生占比(单位:%)

在各级教育中,民办学校数占比、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占比和民办学校毕业生人数占比分别为:学前教育66%、52%和44%,小学3%、7%和7%,初中9%、11%和10%,高中18%、10%和5%,中等职业教育20%、11%和12%,高等教育29%、23%和20%。
2014年年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在各级教育体系中的发展情况
学校数(所)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校 |
民办 | 139,282 | 5,681 | 4,744 | 2,442 | 2,343 | 728 |
公办 | 70,599 | 195,696 | 49,249 | 11,357 | 9,535 | 1,801 |
总数 | 209,881 | 201,377 | 53,993 | 13,799 | 11,878 | 2,529 |
民办占比 | 66% | 3% | 9% | 18% | 20% | 29% |
在校生数(人)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校 |
民办 | 21,253,781 | 6,741,425 | 4,870,018 | 2,386,542 | 1,895,744 | 5,871,547 |
公办 | 19,253,364 | 87,769,226 | 38,976,279 | 21,767,145 | 15,657,079 | 19,605,452 |
总数 | 40,507,145 | 94,510,651 | 43,846,297 | 24,153,687 | 17,552,823 | 25,476,999 |
民办占比 | 52% | 7% | 11% | 10% | 11% | 23% |
毕业生数(人)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校 |
民办 | 6,737,691 | 1,045,563 | 1,421,784 | 744,437 | 739,472 | 1,419,645 |
公办 | 8,533,880 | 13,720,717 | 13,157,902 | 13,604,771 | 5,489,991 | 5,579,283 |
总数 | 15,271,571 | 14,766,280 | 14,579,686 | 14,349,208 | 6,229,463 | 6,998,928 |
民办占比 | 44% | 7% | 10% | 5% | 12% | 20% |
2.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大势所趋
民办教育虽然已成规模,但是仍然面临众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法律和政策予以支持。我们认为核心问题有三:(1)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2)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问题;(3)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正在逐步推进。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成为主要修改方向。
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并于2015年8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教育法律修改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相关条款修改细则
序号 | 民办学校相关的法律条款修改细则 |
1 | 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2 | 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
3 |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
4 |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
5 | 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6 | 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 |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和《高教法》的决定,《民促法》二审稿暂不进行表决 《教育法》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意味着非政府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性规定得到修改。
配套政策尚未完善致使《民促法》暂不进行表决。在实践中,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选择对民办教育举办者而言将是一个两难选择。(1)选择非营利,办学收益再难取得。(2)选择营利,意味着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再难享受。
中国教育行业政策体系

2016年1月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4月18日,深改组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相关细则,会议强调:“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
2016年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于2016年6月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中国民办教育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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